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做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204274 | 发文字号: | 陕交函[2014]234号 |
发布机构: | 厅安监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做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函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4-03-26 |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交安监函〔2013〕643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推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强做好《规定》的自觉性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是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运用监管手段,针对企业、营运性车船及其相关驾驶员有关违反有关规定,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当前,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基础仍然薄弱,企业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少数生产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给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严重威胁。通过实施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制度,对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社会监督、督促和警示交通运输企业和相关人员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切实做好名单列入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厅负责重点监管名单的监督指导工作,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组织实施工作。各级道路、水路运输及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单位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相关工作。
(一)县级交通运输部门结合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审核获取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信息,对符合《规定》所列情形的企业、营运性车船、驾驶员,提出安全生产重点监管拟定名单,告知被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拟定名单的企业或者营运性车船所有人及驾驶员有关违法违规事实,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并书面通知有关企业或营运性车船所有人及驾驶员。
(二)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在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符合《规定》所列情形的企业、营运性车船、驾驶员情况的,由该部门告知被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拟定名单的企业或者营运性车船所有人及驾驶员有关违法违规事实,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将名单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并书面通知有关企业或营运性车船所有人及驾驶员。
(三)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对在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符合《规定》所列情形的企业、营运性车船、驾驶员情况的,由该部门列入重点监管拟定名单,告知相关企业或者营运性车船所有人及驾驶员有关违法违规事实,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将名单报厅,省厅通知有关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三、定期公布重点监管名单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管理单位应当通过政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辖区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更新。
对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给予12个月公布期,营运性车船9个月公布期,驾驶员6个月公布期,并将其纳入企业、车船和从业人员诚信记录。
重点监管名单公开主要公布以下内容:对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公布事项应当包括企业的名称、营业地、法定代表人、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事由等信息;对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驾驶员公布事项应当包括驾驶员姓名、船员职务证书或从业资格证书号码、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事由等信息;对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营运性车船公布事项包括船名或车牌号码、所属企业、车船籍所在地、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事由等信息。
四、切实加大监管工作力度
对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营运性车船,采取责令定期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增加安全检查频次、安全生产约谈、挂牌督办等安全管理措施。
(一)重点监管名单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单位应当对企业负责人、营运性车船所有人、驾驶员进行约谈,挂牌督办整改,督促履行法定义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负责人、营运性车船所有人、驾驶员应当积极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按整改内容、资金、措施、时间和责任人“五落实”的要求进行整改,并于每月5日前向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二)重点监管企业、营运性车船、驾驶员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每季度要组织辖区内的重点监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营运性车船所有人及驾驶员进行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文件、技术标准规范的学习。
(三)原则上重点监管企业、营运性车船、驾驶员所在地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单位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市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对相关单位开展检查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省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单位对重点监管企业、营运性车船、驾驶员进行抽查,并适时对行业内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辖区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四)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营运性车船和驾驶员,取消当年安全生产各项评比资格。
(五)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对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驾驶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暂扣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行政措施和经济处罚;对被列入2次以上的营运性车船,实施安全检查检验,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标准规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禁止车船离港(站)营运、暂扣车船营运证等行政措施和经济处罚。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被列入2次以上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安全生产评估,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暂扣运输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措施和经济处罚。
五、严格名单移除管理工作
(一)公布期满,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企业、营运性车船、驾驶员信息从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公布栏中移除。
(二)企业、营运性车船所有人及驾驶员完成安全生产隐患或管理缺陷整改工作,可提出移除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申请,经所在地行业管理部门检查整改合格、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移除。
(三)对在公布期内,再次发生《规定》所列情形的,应当相应延长其公布期。
六、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管理单位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要将上季度重点监管名单相关情况向所在地市有关部门报告;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管理单位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要将本辖区内重点监管企业监管名单相关情况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单位报告。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数据库,并向有关部门报送,实现信息共享,有效监管。
七、强化纪律作风建设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及省厅通知要求做好重点监管名单各项工作,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影响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工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的通知》(交安监函〔2013〕643号)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3月25日